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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重疾险拒赔理由是否会因为投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来源:凯特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其理赔范围通常包括一些严重的疾病,如癌症、脑中风等。但是,保险公司通常会有一些排除条款,如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患病,将不得赔付。在烧伤引发昏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进行分析。如果被保险人患的是保险合同中排除的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但如果被保险人患的不属于排除条款,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不得以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为由解除合同或者抗拒赔付。《保险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第九十六条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实和损失程度有争议的,应当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第2种观点: 重疾险的赔付重疾险的理赔其实很简单,一般来说只有两种情况:赔或者不赔。这些都取决于被保险人所得的病是否再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范围内。如果疾病属于规定范围并符合条款规定,那么久能全额获得保险理赔金。如果不属于,那么就不能获得赔偿。近几年,在市场上新推出的一些重疾险产品中,保险公司设置了“二次赔付”和“轻症赔付”机制,突破了传统的重疾险只赔一次的理赔方式,也就是在原先的赔或者不赔之间,增加了一个可以赔一点,但不能完全赔的理赔层次。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有极大益处的。(一)轻症赔付相比重大疾病,轻症大病更为常见和多发,且常常处于重疾的潜伏阶段。如:初期的乳腺癌、轻微脑中风等疾病。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通过早发现、早治疗,这些大病在较早阶段即可采取医疗措施,提高治愈率。但市场上传统的重疾险往往并不将轻症疾病算在保障范围内。而现在不少保险公司顺应市场需求,纷纷在自己的重疾险产品中添加了轻症赔付的条款。基本上,现在多数保险公司制定的轻症赔付比例都在重疾赔付金额的10%-20%左右。例如,华夏人寿的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就包含轻症赔付的责任,以A先生为例,投保了30万的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若A先生不行罹患合同中约定的轻症疾病,那么他可以从保险合同获得6万元的轻症理赔保险金,并且豁免后期保费。几年后,若A先生不幸再次患病(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那么他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30万元的重疾理赔保险金。由于轻症赔付的范围和定义是保险公司自行拟定的,所以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产品差异可能比较大。如果有意为自己或家人投保重疾险,一定要了解清楚再购买。(二)二次赔付、三次赔付笼统地说,二次赔付(三次赔付)就是在被保险人因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获得第一次理赔后,合同继续有效。若此后被保险人再次罹患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则可以再次获得相关理赔金。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与首次罹患的重大疾病在医学上不属于一个种类,并在约定的年限内,第一次重大疾病完全康复后,再患另一种保险合同约定内的疾病才能进行理赔。如:罹患癌症治疗后5年内罹患心脏病。例如,H先生投保了陆家嘴国泰人寿的美泰人寿总打疾病保险,保额30万。该产品保障70种重大疾病保险,30种轻症保障,而且重大疾病最多可以赔付三次。假设H先生在投保后不幸罹患了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那么他可以获得30万元的重疾理赔保险金。若一年后H先生又被检查出罹患另一种重大疾病(和第一次重大疾病属于不同类别),则他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二次重疾理赔保险金30万。当然,对于可多次理赔的疾病分类、分组,以及第一次和第二次分别能拿到多少比例的保险理赔金等,这些比较关键的理赔细节,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是有所不同的,投保前需要咨询询问和查看清楚。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而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在“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大病医疗从保险形式来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保的大病医疗,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另一种是商业险大病医疗,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为特定保险人承保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解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消费者在投保和使用时要加以选择。目前人们患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脂肪肝的人比比皆是,而且患病年龄越来越趋于低龄化。据报道,最年轻的高血压患者仅有6岁!而且,原本属于重大疾病的一些病症开始常见化。多家保险机构的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也随之进行了调整。社保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分为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和住院费用报销,还有大额医疗统筹,有一定的限额;而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是提前给付,即只要医院确诊患有保单中的大病,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赔付。社保保障能力是有限的,只能给予较低的保障;而商业保险能够根据保险人自己设定的保额进行赔付。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烧伤重疾险对不同年龄段的投保人有不同的赔付标准。因此,赔付标准应该是根据投保合同约定来确定的。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依据保险人的要求约定保险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2.《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与法律、行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合同条款的,该合同条款无效。”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投保人赔付标准的约定应当以保险人的要求为准。同时,该约定不得与法律、行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如果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与法律、行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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