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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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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和逐栏以及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和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开具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和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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